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仁貴」信貸財務有限公司(下稱「仁貴」)現通知貴客戶以下細則︰

1、客戶在開立或延續信貸戶口、建立或延續信貸或分期貸款或要求「仁貴」提供其他財務服務時 (包括但不限於「仁貴」之私人貸款、循環貸款、樓宇按揭及樓宇估價服務等),需要不時向「仁貴」提供有關的資料,以作處理及審批該項申請。

2、若客戶未能向「仁貴」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仁貴」無法開立或延續信貸戶口或建立或延續信貸或分期貸款或提供其他財務服務。

3、客戶與「仁貴」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仁貴」溝通時,「仁貴」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當中可能以文書形式或電話錄音或網上系統收集。

4、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i. 處理信貸及/或其他財務服務申請;
ii. 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iii. 在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及由「仁貴」進行核對程式(根據條例之定義);
iv. 編制及維持「仁貴」的信貸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放債人及/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vi. 確保客戶信用維持良好;
vii. 設計提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為「仁貴」或特選公司推廣財務服務及產品;
ix. 計算「仁貴」與客戶之間的債務;
x. 進行保險索賠或分析;
xi. 為營運需要而進行之公司信貸評估或資料分析;
xii. 向客戶及為客戶之貸款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以維持當時人之信貸檔案以作「仁貴」現在或將來之參考(不論當時人與「仁貴」存在關係與否) ;
xiii. 維持客戶之信貸檔案以作「仁貴」現在或將來之參考(不論客戶與「仁貴」存在關係與否);
xiv. 根據「仁貴」須遵守的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法院指令的要求,或預期「仁貴」應遵從的監管機構的指引,向監管機構、警方或法院作出所需披露;
xv. 使「仁貴」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仁貴」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仁貴」可不時查閱客戶存放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之個人及賬戶資料或記錄以就「仁貴」給予客戶之信貸服務作出以下檢討:

i. 增加信貸金額;
ii. 削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減低信貸金額);
iii. 提供客戶進行或實施貸務重組安排。

6、「仁貴」會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但「仁貴」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外)作第(4) 段列出的用途︰

i. 向「仁貴」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債務追收或證券結算、資料處理或其他與其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ii. 曾向「仁貴」明文或指示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仁貴」之集團公司);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v. 「仁貴」根據對「仁貴」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法例、規則、法院指令或預期其應遵從的監管機構的指引,須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仁貴」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仁貴」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vii. 「仁貴」或「仁貴」選定的其他公司,目的是為提供「仁貴」相對其客戶有興趣的服務。

7、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i. 查核「仁貴」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仁貴」改正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仁貴」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和獲知會「仁貴」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iv. 查詢並獲回覆,「仁貴」例行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獲「仁貴」提供進一步資料,以客戶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仁貴」要求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仁貴」曾經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5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5年內,並無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假如該賬戶有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仁貴」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8、根據條例的條款,「仁貴」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9、「仁貴」在批核信貸申請或將來貸款戶口覆閱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本公司可在收取合理費用下,告知相關機構的聯絡資料。

10、本聲明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11、本文義如有歧異,以英文本為準。

立即申請